判決
離婚后漏分財產可以再次
起訴分割嗎?可以再次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一)、登記
離婚后可以提
起訴訟的情形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
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因此,登記
離婚后可以提
起訴訟的情形包括: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2、登記
離婚后,一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3、登記
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4、登記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二、如何申請強制
執行離婚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
離婚已經生效并發生法律效力的
離婚判決、裁定,由
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
執行。已經生效的,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對于提出申請
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
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
執行,一年的開始時間為
離婚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綜合上面所說的,判決雙方
離婚了之后如要一方發現所分割的財產有遺漏的話,那么案件的當事人是有權利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再次分割,不管是針對于財產還是債務這種權利都是可以實施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