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否有單位犯罪
一、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否有單位犯罪?
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有單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負有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關于進一步依法打擊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通知》的詳細內容是什么?
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重點懲戒“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妨害公務,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符合司法
拘留條件的行為”。
(一)人民法院對需要追究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刑事責任人員線索,以及符合司法
拘留條件,但行為人逃匿,需要公安機關協助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線索進行摸底和甄別,并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二)公安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被
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犯罪線索及時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3日內立案,并及時偵查取證、抓捕犯罪嫌疑人,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移送審查
起訴。
(三)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和移送審查
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及時批捕、
起訴,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及時提起公訴。
(四)人民法院對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批捕和審查
起訴的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公開宣判。
(五)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移送線索后5日內,將有關書面意見向人民法院進行反饋,由人民法院及時組織人員研究。
(六)公安機關對不構成犯罪,但需要司法
拘留進行懲戒的,收到人民法院
拘留決定書和相關材料后,應及時發出協查通報,組織力量進行查找;發現行為人應當立即進行控制并將其送交被控制地
拘留所,并通知作出
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法院判決的給付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人民法院進入強制
執行程序后,被
執行人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以刑罰。
法人應該屬于最常見的民事主體之一,部分單位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不僅不
執行,而且還想方設法的惡意轉移資產,在工作人員強制
執行的過程當中,也有妨害公務等各種各樣情節惡劣的行為,單位的這種做法已經涉嫌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