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公司簽署
合同分公司
執行是否可以?
總公司簽署
合同分公司
執行是可以,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打個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
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
合同時,作為
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
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二、分公司
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如果
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
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
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
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
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
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范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權范圍與相對人簽訂保證
合同的,保證
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
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
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對于總公司來說,他們可以簽訂相關的
合同,并且具體
執行是由分公司來進行的,因為分公司它是在各個地方所設立的分支的機構,可以幫助總公司來協助進行相關的業務,所以分公司的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并且擁有很大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