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么 一、
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法規定,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九項: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
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
合同的主體,
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
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
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2、標的。標的是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
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
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
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關系無法建立。不同性質的
合同,其相應的標的物也不一樣。例如:借款
合同的標的是貨幣,租賃
合同的標的是租賃物。
3、數量。在大多數的
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
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
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
合同的重要條款。
4、質量。質量是對標的的質的規定,具體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來體現。訂立
合同時對此應作具體詳盡的規定。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取得
合同標的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用貨幣支付的價金。如:買賣
合同中的貨款,租賃
合同中的租金等;報酬則是指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提供勞務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酬金。如雇用
合同中的傭金,運輸
合同中的運費等。
6、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是
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它直接關系到
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限,涉及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也是確定是否
違約的依據之一。
7、履行的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
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
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8、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違反
合同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應在
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利于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
合同,解決
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定金、
違約金、賠償金等,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9、爭議解決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
合同發生爭議后解決的方法和途徑,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
合同中明確發生爭議后,是通過訴訟還是仲裁方式解決。
二、怎么確定
合同的成立時間
《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
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
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
合同的,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
合同成立?!?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
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
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系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并于當日到達,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
合同上簽字后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
合同上蓋章,后甲、乙雙方又于10月25日簽訂了
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
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系,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后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
合同成立時間。
不管針對的是什么
合同,上述介紹的九種條款是必須要具有的,當然實際情況不同,這九種條款的具體內容也就是不同的。關于
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的問題,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至于
合同成立的時間,此時也有不同的規定,各位可以在上文中進行具體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