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一個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底可以消除嗎?
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所有犯罪釋放人員,都在公安控制中。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負有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
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
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
執行,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
執行人員,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
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因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而構成犯罪的,說明當事人的所作所為情節已經非常的惡劣,一般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律后果頂多就是被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可如果對人民法院的強制
執行工作都拒不配合的,就得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