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網絡
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
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該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是國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數據電文是有效的書面形式之一。
合同訂立須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過程。《民法典》對于要約及承諾的生效采取到達生效的原則。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
合同,其要約生效時間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則視為到達時間,即要約生效的時間;
二是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的,則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即要約生效時間。承諾生效時間的確定與上述要約生效時間的確定相同。
因此,通過互聯網簽訂的
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同時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該
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法典規定是什么?
1、網上訂立的
合同,系采用電子交換數據形式訂立的
合同,只要
合同經要約人發出要約,并經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受要約人未對要約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情形下,在承諾到達要約人時,
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民法典11條規定,書面形式的
合同包括
合同書、信件、電子交換數據(包括電報、傳真、電傳、電子郵件、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表明所載內容的形式。
3、民法典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
合同采用要約和承諾的方式。
4、民法典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同他人訂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A、意思表達真實。B、表示一經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5、民法典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格表、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符合要約形式的視為要約。
6、民法典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統接收該數據電文,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達到時間。
7、民法典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網絡簽約現在在我們國家是非常常見的一種行為,因為很多的人員他們在外面時間可能地點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在網絡簽約非常的重要和快捷,在此種狀況之下的話,網絡簽約的
合同的效力也是必須要得到承認的,這樣才能夠讓大家放心的來在網絡上進行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