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
違約責任的的方式有哪些
(一)繼續(xù)履行
1.繼續(xù)履行的概念。繼續(xù)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
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xù)履行
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
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征為:
(1)繼續(xù)履行是一種獨立的
違約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
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xù)履行以
違約為前提;繼續(xù)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xù)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xù)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
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3)繼續(xù)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2.繼續(xù)履行的適用。繼續(xù)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xù)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jié)性物品之供應)。
(二)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
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
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xù)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guī)定(1)
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2條規(guī)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
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
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
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
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
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
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
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三)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
合同法上也稱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
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
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
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
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
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
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
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
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
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
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
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
合同法的規(guī)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
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
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
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
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guī)則。
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
違約方在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法定
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guī)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guī)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
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guī)則。一方
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
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fā)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性(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
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fā)生為條件)。
(四)
違約金
1.
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
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依不同標準,
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
違約金和約定
違約金;
(2)懲罰性
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
違約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國的
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tài),
合同法則作了新的規(guī)定。
根據現行
合同法的規(guī)定,
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
合同中預先約定的(
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
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
合同義務)。
2.
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
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guī)定法官對
違約金具有變更權,我國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作了規(guī)定。其特點是:
(1)以約定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
(2)經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只要雙方簽訂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損害社會公益且簽訂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人是完全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和
合同的內容是屬實的,那么這個
合同就是合法的,在雙方簽訂完成時就有法律效力。有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就得承擔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