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則對
合同生效的條件規定是什么?
民法總則對
合同生效的條件規定是民法總則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150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148條至第150條將欺詐和脅迫的法律效果統一規定為相對無效(可撤銷)。至此,欺詐、脅迫的法律效果出現了三種判斷標準:《民法總則》認為相對無效,《民法通則》認為絕對無效,《
合同法》則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為分界線區分判斷為相對無效和絕對無效。雖然《民法總則》并未廢止《民法通則》,但作為兩部地位相同的一般法,新法《民法總則》自然優先適用,《民法通則》的絕對無效觀點已被排除適用。
二、
合同生效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
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
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
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
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
合同生效后,對
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
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
合同當事人對妨礙
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
合同生效后,
合同條款成為處理
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合同成立是
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
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
民法總則在我們的國家對于
合同生效這個方面問題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主要是集中在148條到150條的法律規范當中,具體點來說,采取脅迫或者是欺詐,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為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