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的經(jīng)偵抓人后會批捕嗎?
會的,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
逮捕。
檢察院批捕時,刑事案件是處于偵查階段。之后還要經(jīng)過審查
起訴階段,然后再是審判階段。從批捕到法院
起訴所需時間跨度比較大,最快幾個月就可以,慢的話一兩年也比較常見。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時候,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之后還要經(jīng)過審查
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經(jīng)偵調查期間會不會抓人?
公安機關進行經(jīng)濟偵查期間,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
拘留或者
逮捕等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
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
逮捕。
被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公安機關在對案件偵查結束之后,需要將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一并移交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審查
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審查
起訴階段以及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都是可以進行二次偵查的,需要注意的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只能兩次,不得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