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勞動
合同順延至結束嗎勞動
合同順延是指勞動
合同到期后,按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到期時,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須順延勞動
合同,像
合同到期
醫療期未滿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2條和第45條的規定,若是女職工尚在哺乳期內,但是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
合同到期了,這種情況下出于對女職工的保護,需要順延該女職工的勞動
合同期限,一直到哺乳期消失時終止。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 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
保險的規定
執行。二、哺乳假可以一次性休嗎從法律上講,哺乳假不可以一次性休完。如果允許這樣休,那么每天一小時的哺乳假就名存實亡,失去了意義,那還不如延長產假就行,何必規定有哺乳假。在協商的情況下,必須雙方達成一致性的意見,才能夠集中休假。用人單位如果集中休假則是違法的。順延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
合同期限,這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但是,在順延了勞動
合同之后,期限屆滿之間,如果女職工自己主動要求解除勞動
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一般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不過順延勞動
合同后,
合同到期單位提出終止
合同的,此時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