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
商標侵權產品犯法嗎
依據《
商標法》的規定,購買侵犯他人
商標的產品不屬于犯法的行為,而銷售侵犯他人
商標的行為會構成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
(二)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
商標侵權刑事處罰
現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到第二百一十五條都規定了侵犯
商標權的刑罰,具體如下:
(一)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侵犯
商標權應該如何賠償
(一)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
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關于
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以上兩種計算方法雖然不同,但其基準都是侵權獲得利潤。然而在商業運行中,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分為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三種。主營業利潤是指銷售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所得稅應當退庫作為銷售賠償額的一部分,其他支出應予扣除,產品銷售稅則不退稅;凈利潤是指利潤不僅應當扣除成本,還應當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純利潤作為賠償額。在侵權獲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金額是較為合理的,既無需交納非因自己經營產生的所得稅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于阻嚇侵權行為。
商標的時間期限一般是十年,如果在十年之后還想使用,那么需要在
商標屆滿期限一年內辦理
商標續展,
商標續展需要繳納
商標管理費用。如果
商標到期之后不想用了,可以到
商標局辦理注銷手續,不過注銷是不需會收取任何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