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批捕被
起訴期限是多久?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
逮捕。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
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請批準
逮捕,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準
逮捕后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
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二、檢察院審查
起訴要查明哪些情況?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1、事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
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
量刑的依據和基礎。2、其他責任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
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3、是否追責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綜上所述,辦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會先申請對嫌疑人批捕,檢察院批準后,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環節,這個階段通常在兩個月內結束,然后由檢察院審查,期限一個月。也就是說,從批捕到審查
起訴,往往在三個月內結束,案情特殊復雜的,會有所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