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經濟補償金三倍的條件是什么?職工經濟補償金三倍的條件是:對于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
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
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
執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根據實際的工作收入情況來進行認定,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后,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標準來計算經濟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或者不按標準支付的,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