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懷孕期間能
離婚嗎?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靠法律的手段維護婚姻的穩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維持,能否形成人們所期盼的幸福美滿的婚姻關系,關鍵取決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再者,婚姻關系屬人身權范疇,結婚、
離婚均須當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無權干涉的。當婚姻關系的維持對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積極意義時,法律自然不應該強人所難,而應該更多地關注因婚姻解體的遺留問題,盡量將
離婚當事人,尤其是無過錯方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帶來的損害減少到最低點。但是,孕婦
離婚具有特殊性,孕婦能不能
離婚?孕婦可以
離婚嗎?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的婦女特殊保護,是對男方提出
離婚的一項限制的規定。因此,孕婦是可以
離婚的。但是,如果
離婚是男方提出來的,那么除非法院確實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
離婚請求,否則孕婦
離婚將不被受理。二、懷孕期間協議
離婚有效嗎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
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
離婚的。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女方在懷疑期間男方提出
離婚,那么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
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
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解釋(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當然,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于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處理。出于對女方的保護,一般在其懷孕期間如果是由男方提出
離婚的話,此時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不過要注意例外的情況,也就是夫妻協商一致
離婚的、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者雖然是男方提出
離婚但存在特殊情況的,那么其實最終夫妻還是有可能
離婚成功,也就能最終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