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① 當事人提供不出
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
② 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③ 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④ 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⑤ 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⑥ 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或者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
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1、向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案。
除了適用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少數
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數
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于公安交管部門。當一起
交通事故發生以后,當事人應當盡可能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管部門報案。如果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造成重傷或者昏迷的,經過的路人也有義務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交通管理部門趕赴
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
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而適用
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的
交通事故案件,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對于重大,特別重大的
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
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赴現場后,首先要對現場進行處理,盡快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時對于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
交通事故案件,還要進行現場勘查。
3、交通管理部門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并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制作出
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
4、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
行政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
拘留的處罰。
5、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
對于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
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簡單來概括一下的話,只要是雙方對于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調解的這件事情都是不認同的,誰也沒有資格強制性的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必須通過調解的這種方式來解決
交通事故的賠償。或者說受害人也有意通過協商的這種方式來索賠,但關鍵受害者針對自己索賠的數據無法提供證據,這對于主要責任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