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屋抵押登記如何辦理?
預售房屋抵押登記如何辦理
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
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guī)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應當遵循如下程序:
1、房地產抵押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shù)椒康禺a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
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2、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
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3、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zhí)。并向抵押權人頒發(fā)《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
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因此,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以登記機關(一般應為房管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在抵押
合同上記載了抵押事實為準,此時預售商品房抵押
合同生效,銀行取得抵押優(yōu)先權。
預售房屋抵押登記的辦理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程序進行就可以,但是具體的操作是有一定的約束性,所以自己可以咨詢有關的專業(yè)人員進行幫助,然而自己的利益維護,不僅僅是法律上的保障,在實際的生活中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是否有著
執(zhí)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