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有人比你早3天搶注
商標怎么辦
在中國,獲得
商標專用權的原則是取得注冊制度為主,馳名取得為輔;自愿注冊制度為主,強制注冊制度為輔。
另外,《
商標法》采用的是先申請為主、先使用為輔的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由
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如果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此時
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
再次,《
商標法》還規定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在先權利是指申請注冊的
商標不得與他人已經獲得的
著作權、名稱權、外觀
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相沖突。
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
商標進行注冊,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即使通過了注冊,也可以予以撤銷,但是,如果自
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人不主張撤銷,則喪失了該項權利。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在先權利人可以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提出異議,向
商標局陳述
商標在先使用事實和理由,提出反對注冊意見。
《
商標法》第29條的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根據該規定,除非對方的申請未經初步審定即已駁回。你公司提出異議的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是關于申請在先原則的規定。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一個注冊
商標只能有一個注冊主體對其享有專用權。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
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這是各國
商標法通行的原則。但是各國對于這種情況所采取的原則有三個,一是申請在先原則,二是使用在先原則,三是混合原則,即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原則的混合。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
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
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
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
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
商標注冊申請。這兩種原則各有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
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護最先使用
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
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
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注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注冊。因此,一些國家采取第三種原則,即將
商標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而使用在先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以在先使用為由對該注冊
商標提出異議,申請撤銷注冊。
本條首先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由
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
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
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
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其次,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本條規定了使用在先原則,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
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對于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
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
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
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
商標局裁定。從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
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原則,使用在先原則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適用。
因此,根據《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即申請在先的原則,提前申請的會先給予受理實審并進行公告。使用在先的原則只適用于非常特殊的情況。關于
商標申請先后的問題,今天先暫時給大家介紹到這里,有什么疑問歡迎大家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