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協議是否具法律效力一般勞動
合同,只要由雙方簽字確認,并且具有
合同必備的條款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 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
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
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相關知識:勞動
合同的主體勞動
合同的主體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單位包括公司、企業、個體戶等等。和私人簽訂的勞動
合同,主體上就不適格,法律上當然是不認可勞動關系的,但是
合同內容的約定如不違法,法律可予以認可,自然人之間只能是勞務
合同或者說雇傭
合同,而不是勞動
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
執行。勞動關系的確立,需要書面的勞動
合同的簽訂,但是具體的問題分析依據需要自己合理的處置,否則由于表達形式的錯誤就可能導致問題的凸顯,從而無法及時有效的解決相應的問題,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簽訂的
合同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