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財產分割的
離婚流程是什么?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
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愿
離婚的程序。自愿
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愿、對子女和財產、
離婚后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后,依法準予或不準予登記。準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
離婚證。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
離婚的程序。要求
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件后,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后達成
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協議
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
離婚或不準予
離婚的判決。二、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
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債務,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占有財產作為
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2、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并不意味著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于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綜上所述,夫妻雙方
離婚的,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這個也關系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如果是協議
離婚,雙方先就財產分割做一個方案,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其寫入到
離婚協議書中,之后帶上材料到民政局辦理
離婚手續。這是和平解決方式,如果走訴訟程序,需要到法院
起訴,由法院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