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的要件有哪些(一)由
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
合同。有的
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
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
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
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
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
合同。(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
合同,使
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
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
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
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
合同變更的理由。在有些情況下,變更
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民法典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二、
合同變更會產生哪些效力
合同的變更,以原
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
合同關系之外,原
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
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發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
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于何種類型的
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并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而變更
合同,不存在損害賠償;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
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人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簽訂
合同其實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其中需要一方發出要約,而另一方在對方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承諾,那么才可以順利的訂立
合同。而
合同的內容只不過是雙方協商一致的體現,不過現實中因為一些客觀情形發生了變化,因而在
合同簽訂之后還是有可能出現變更
合同的情形,不過這也是需要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對
合同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