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就包括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或者單位將勞動者辭退。其中要注意,在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因為不符合法定的辭退情形,從而導致單位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這個時候就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