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
合同要生效且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首先,
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具有締約能力。這個問題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在我國有締約能力的人分為公民、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等。另外,他們成為某一有效
合同的主體還必須是
合同締約所規定標的在其法定的經營范圍之內。其次,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完全一致。因為人有時候有意或無意說錯話或嘴上所說與心里所想不一樣,這樣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不真實在
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當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無心,但無論如何都會對
合同另一方產生利益損害,因此為了維護
合同當事人利益,法律規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訂立
合同無效或應當予以變更和撤銷。再次,我國民法規定凡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
合同一律無效。同時,我國民法還規定,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也一律無效。另外,在
合同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惡意行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
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
合同內容或撤銷
合同。這類
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
合同和顯失公平的
合同。而且
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主體通過意思表示締結
合同所希望產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項,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當然,若一份
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其中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總之,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
合同才是有效的
合同,也才能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無效
合同而言由當事人提出,由法院裁決,或直接由法院仲裁,對其作出變更、撤銷的決定,一般
合同無效或撤銷的處理,我國
合同法又作出了如下的規定:無效的
合同及被撤銷的
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
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合同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在訂立
合同的時候,其實大部分都是根據雙方協商之后確定。而此時
合同是否有效,就是很重要的問題了。要是簽訂的
合同無效,自然不能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要是之后產生糾紛的話,必然也不能憑借簽訂的
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