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無效勞動
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
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fā)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
合同。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律師提醒: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
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的勞動
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所以,用人單位應該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避免出現(xiàn)勞動
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
合同必須是具有簽約資格的當事人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其內(nèi)容應當具備法定條款,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否則將被確認為無效。二、無效勞動
合同的主要表現(xiàn)無效勞動
合同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
合同主體不合格,是指勞動
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而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勞動
合同主體雙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是決定勞動
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
合同主體不合格,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
合同。在這種狀況下簽訂的勞動
合同,其內(nèi)容基礎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三)內(nèi)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
合同條款違法或
合同缺少法定必備條款。通常表現(xiàn)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而顯失公平或低于法定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四)形式不合法,即要式
合同未采用法定的書面形式或標準形式。(五)訂立程序不完備,即訂立勞動
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我國法律中對勞動
合同的簽訂時間有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要求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之內(nèi)就需要簽訂,并且對于勞動
合同的形式,也明確了只能采取書面形式。當然,簽訂勞動
合同過程中也要注意避免出現(xiàn)上述情形,否則就會導致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