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告知擅自更改
合同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么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條解釋
(1)因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
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
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
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
違約。所謂明示預期
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
合同。所謂默示預期
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
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
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
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
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
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
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
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
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
合同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
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
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
違約人在
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
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
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胺梢幎ǖ钠渌樾巍?,不僅指《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合同。若一方當事人擅自更改
合同,則更改行為無效,雙方當事人仍需按照原
合同的約定履行,否則視為
違約。
當事人一方有
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
違約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
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
由上文可見,對于之前提到的沒有告知擅自更改
合同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么這個問題,我們現在可以給出一個確切的結論:一方當事人的擅自篡改行為并不會使更改后的
合同生效,但同時另一方也不會就因此可以解除
合同,除非符合解除
合同的法律要件??傊?,如果您對此還有任何疑問,可以在我們網站上咨詢在線律師以獲得更詳細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