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1、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2、
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3、
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
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4、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5、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6、有證據證明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現場并及時報案的。二、哪些行為是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
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
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
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
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
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注意,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主要是肇事者出于害怕承擔責任的心理,從而選擇在肇事發生之后逃離現場,通過這樣的行為想要逃避自己的責任。而逃逸情節,在我國屬于嚴重的情節,另外還很容易造成嚴重后果的發生,因此,很多時候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都是比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