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繼續履行按原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繼續履行
合同,雙方認可的視為又達成新的
合同,繼續履行是有效的,但為了
保險起見,建議重新簽訂一份
合同,因為如果發生糾紛,就會比較麻煩。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
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
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
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是現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
合同既然訂立,那必然有期滿的一天。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因為合作關系,
合同到期后,經常忘記續約,繼續履行原
合同。為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事件,需要我們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一份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