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
拘留所拘役多長時間可以看望?
進
拘留所拘役刑法中規定的可以看望犯人的時間是:拘役期間一般不可以探視。在
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在
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是怎樣
執行的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
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
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
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
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知道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而言,由于其刑期比較短,并且在服刑期間是允許回家的,因此一般不能進行探視。
三、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
看守所探望。
1、在實踐中,各地的
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
看守所是在生效后,即可探視,有的
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
執行通知書》后,才可探視。你的親友所在地的
看守所是如何規定的,這你可以提前電話和
看守所聯系,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你白跑一趟。
2、不同的
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
看守所是每周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余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周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這就要你提前向
看守所咨詢了,免得白跑。
3、有期徒刑的余刑在1年以下的在押人員,在
看守所服刑,不用送到監獄服刑。而拘役相對于有期徒刑,是一種更輕的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及《
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犯每月可請假回家一至兩次。因為拘役是相對較輕的刑罰,因此,拘役的探視也是相對容易些的。
4、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按規定應送拘役所
執行,但是,我國的大地份地市以下的地方沒有設有拘役所,拘役犯仍留在
看守所關押。
5、所謂的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后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
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二審判決的,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系的戶口本。
從正文中我們可以知道,一般被拘役的犯人是不可以看望的,但是在
執行期間是可以家屬看望的。看望的次數和時間長短都是有嚴格限制的,但是會根據犯人在
執行期間的改造表現有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有每月回家的機會,如果參加勞動改造還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