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專利異議?
專利異議程序是什么?
我國現在已經沒有
專利異議程序。
一、什么是
專利異議
專利申請并不是我們想申請就能申請成功的,還存在著許多不可控因素。因此,了解什么是
專利異議,對
專利申請來說有利無害。
專利異議是
專利申請被公告后,允許社會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內對該
專利申請案提出異議的一種審查制度。通過這種異議審查,
專利局廣泛征求社會公眾對
專利申請的評價,及時發現問題,正確的作出授權決定,從而可以減少
專利授權后的糾紛。
二、
專利異議審查范圍
《
專利法》
發明
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
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提出異議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幾點:
(1)申請
專利的主題不是
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2)申請
專利的主題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請案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4)申請人無權申請
專利;
(5)發明說明書沒有揭示發明的全面內容,或者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6)申請案的修改或分案超過了原申請的范圍。
對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案提出異議的理由與發明、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案異議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請
專利的外觀設計是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也屬于提出異議的范圍。
異議人提出異議時,應當向
專利局提交異議書。異議書的內容應符合
專利法的規定,不符合法律的異議書,
專利局有權不予受理。
三、
專利異議審查期限
異議審查的目的是借助在
專利申請審查中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結合的辦法,吸收群眾參與審查,以彌補審查員審查之不足。實行遲延審查制的多數國家
專利法均規定,自審定公告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中國原
專利法為3個月、日本為2個月、荷蘭為4個月)任何人均可對公告的
專利(申請)提出異議,
專利局在收到異議陳述書后,成立異議審查組對異議進行審查。
無論是發明
專利申請,或者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
專利局對異議的審查都僅限于異議書所涉及的問題。審查決定一經作出,
專利局即通知申請人和異議人。申請人對
專利局異議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于收到
專利局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我國規定原為3個月),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在實踐中,
專利異議程序面臨異議期過長或過短的兩難選擇,過長則會延長
專利權的審批周期,導致
專利申請人無法盡快獲取
專利權;過短則使第三方根本無法知曉公告的內容和提出意見,以致影響異議程序功能的實現。
為此,當今不少國家(如英國、德國)都開始引入授權后的撤銷程序以替代授權前的異議程序。特別需注意的是,1991年6月在海牙簽訂的《
專利法條約(草案)》規定實行授權前異議程序的國家應在10年內完成向撤銷程序的轉換。作為締約國之一的我國,在1992年修改后的
專利法引入了撤銷程序,并且延長了異議程序的期限,規定自發明
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
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專利局決定受理的異議案,應將異議書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就異議作出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的,
專利申請視為撤回。
專利局在異議審查階段,要依法對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如認為異議成立,即可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或者在異議審查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的,則作出授予
專利權的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異議人對授權決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請求復審,只能在
專利權取得以后,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項
專利權無效。
四、
專利異議程序
未雨綢繆、有備無患、防患于未然等,是我們總掛在嘴邊的詞語,它提醒我們做事情不可隨心所欲,而要提前做好準備,有的放矢的進行。對
專利異議程序的了解,就是這么一個過程,一個循序漸進,逐漸過渡的準備過程。
1、
專利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后,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
專利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2、
專利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后,作出異議裁定。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初步審定的
專利予以注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
專利不予注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
專利評審委員會申請
專利異復審,
專利申請注冊轉入申請
專利異議定審階段。
專利異議是針對于所公示的
專利有一定的異議的人,而這部分學者可以通過申請
專利異議程序對此
專利來進行調查和考證,這是為了加大
專利的可行性和準確性做出的一種相關程序,保證該
專利是真的成立,具備一定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