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歲
合同到期有沒有補償五十歲有養老
保險就沒有賠償。經濟補償金需要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情形,因此沒有賠償。
合同到期被解除了勞動
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標準如下:勞動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資為勞動者最后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綜上所述,只有滿足特定情形的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才會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的那么是沒有經濟賠償的。如果勞動
合同快要到期,雙方可以協商是否續簽勞動
合同,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