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冊
商標的惡意搶注?
一、什么是注冊
商標的惡意搶注?
根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
商標的行為
1、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
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
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商標的行為(《
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
商標的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
商標。
(三)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將本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
商標,
商標注冊后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游景區名稱申請注冊于“旅游服務”項目上。(“天柱山”)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注冊于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 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申請注冊為
商標。(“PDA”、“法律人”)
《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
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不予注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注冊的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二、惡意搶注
商標的判定
我國《
商標法》上述關于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
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
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系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
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
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
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游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 爭議
商標注冊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適用條件:
1、 爭議
商標由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構成或者含有該標記??紤]旅游景區名稱、產地名稱等標記的知名度。
2、 爭議
商標注冊使用在指(核)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沒有顯著特征,或者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產地或者其它特點發生誤認。
綜上所述,惡意搶注
商標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約束,保證原
商標注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法的規定也是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
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希望相關人員進行正確
商標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