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賠償標準是什么?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在勞動
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
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
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單位法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
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
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
合同依法成立之后,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
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對勞動
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3)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癥。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上述3種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我國勞動
合同法對勞動
合同解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
合同的權益,也對單位解除
合同做出嚴格限制。單位違法提前解除
合同,需要給勞動者賠償金,標準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執行。單位拖欠不給的,勞動者可以到工會反映情況,或者投訴到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