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習勞動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
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后產生經濟賠償糾紛。1、只要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主觀意志下,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內容,均視為有效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2、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
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后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
合同關系。3、既然不是勞動關系,就不可能通過
勞動仲裁解決,但是可以根據協議的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去法院申請民事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二、相關法律規定1、關于實習,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
合同。2、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三、學徒工、實習生的法律特征1、學徒、實習不屬于勞動關系,屬于職業培訓關系。只有學徒、實習期滿,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
合同,才能確立勞動關系。2、建立學徒、實習關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受訓者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培訓要求,是決定能否建立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至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
醫療行業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國家早就已經在相關的文件當中規定過了,企業不能夠和實習生簽訂勞動
合同的,因為,在校期間的學生的這種勤工助學的方法并不視為正式的就業,所以實際上本人也要注意公司給出的書面協議,如果當中明確標注的是勞動
合同,對于這樣的措辭是應該要求公司更正的,正常的做法是和學校,公司,學生三方之間簽訂三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