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職以后公司不簽勞動
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沒簽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要是一直沒去簽勞動
合同的,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那么不僅得按規定支付規定的工資,
還得額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資作為懲罰性賠償,并且這個情況下,支付的時間最多是11個月。
2、沒簽勞動
合同,將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不屬于第一種情況的,那么就是在從用人單位開始啟用勞動者之日起滿一年了,
那么在這個時間段的就不再是支付二倍工資了,而是直接要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了。
二、公司不簽勞動
合同怎么辦
簽訂勞動
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盡可能的降低成本,不愿意對工人承擔應有的責任,不愿意與就業者簽訂勞動
合同。這種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
合同的要求;
2、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就業者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請工會出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
3、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訂勞動
合同,就業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與就業者簽訂勞動
合同。很多就業者到用人單位時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意識,或者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簽訂勞動
合同。這樣,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任何
合同。但是,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就業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
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并不是只要勞動者一入職,公司就應該馬上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法律方面對于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間也是給予了寬限的,通常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之內,只要簽訂了書面的勞動
合同,那么就是不違反法律規定。而公司也不會因為遲延簽訂勞動
合同而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