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償金
離婚不分嗎有的需要分有的不需要平分。1、婚前全額購買或者婚后全部由個人財產購買的
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歸投保人個人所有,不受日后婚姻變動的影響。2、婚后全部由共同財產購買的
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歸夫妻共同所有,
離婚時平分現金價值。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
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給孩子投保的,一般視為對孩子的贈予,
離婚時無需分割。)3、無論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
保險,傷殘或者疾病
保險金歸被
保險人個人所有,不可分割。4、無論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
保險,身故
保險金歸受益人個人所有,不可分割。5、婚后購買的生存年金
保險,即到了
保險合同規定年齡就給付
保險金的
保險,生存
保險金歸夫妻共同所有,
離婚時平分。最高人民法院對
保險婚姻財產性質的解釋:(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
離婚時處于
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
保險人退還的
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
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
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
保險合同、健康
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
保險金,或者作為一方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
保險合同獲得的
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
保險合同獲得的
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賠償金,在
離婚后有些是需要進行分割的,有些則是不需要進行分割。婚前買的健康險,意外險,
醫療險等這些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婚后買的分紅型,年金險,萬能險,投連險,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需要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