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遭到搶注應該怎么辦?根據
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其一,就初審公告的
商標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根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初審公告的
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
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注冊的,如果在該
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
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其二,就已經注冊的
商標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根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權利人認為自己的
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注冊的,可以自該
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當事人在向
商標局或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
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
商標注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
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
合同、往來函電,
商標注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
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
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
商標設計、
商標標識委托
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
商標的廣告制作、發布
合同,刊登
商標廣告的報紙、雜志,有關
商標商品的購銷
合同及發票等。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
商標局或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盡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持,當事人應盡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
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二、
商標搶注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世界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采用“注冊原則”、“使用原則”和“混合原則”這三種方式。所謂注冊原則就是按申請
商標注冊的先后來確定
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
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
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注冊是形成
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注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商標注冊申請。與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
商標的先后來確定
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
商標,誰就享有
商標專用權。申請
商標注冊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采用注冊原則取得
商標專用權,便于對
商標的管理,
商標權人對
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
商標權的法律關系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于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
商標在先使用權。采用使用原則取得
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
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
商標使用人使用
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于
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和確認
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采用使用原則。中國《
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
商標局核準注冊的
商標為注冊
商標,包括商品
商標、服務
商標和集體
商標、證明
商標;
商標注冊人享有
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可見,我國采用的是注冊原則。它是以申請注冊作為獲得
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誰最先申請注冊,
商標專用權就屬于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為取得
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即使
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上使用某一
商標,如果沒有向
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也不能獲取
商標專用權,其使用的
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申請原則只對最先申請
商標注冊者認定其享有
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
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現在有許多人因為沒有及時注冊自己的
商標導致
商標首先被別人搶注了,一般出現這種情況是還有補救的途徑的,就要求相關的人能充分了解有關于
商標搶注的法律知識,能快速的尋求法律幫助,一般情況下,
商標搶注有三種途徑進行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