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事實婚姻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什么是合法婚姻,合法婚姻是指滿足了《婚姻法》中條件規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申請登記結婚,經過審核之后最終結為夫妻關系,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認定為婚姻關系,所以未婚男女
同居、已經
離婚的夫妻關系、有配偶與他人
同居這些情況,是不能認定為合法婚姻的。對事實婚姻可以這樣來理解,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理說這個時候并不是合法夫妻呀,但是他們卻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了,從而在兩人之間就會形成一種看似“婚姻”的關系。在法律上,事實婚姻目前在我國僅僅是被有條件的承認,也就是說如果不滿足條件的話,那其實并不會按照事實婚姻來對待處理。沒有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關系。法律上不能認定的,是不能看作事實婚姻的。在法律上,事實婚姻的認定經歷了許多變革。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后,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做了很大的修正,明確了男女雙方
同居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之前,告知當事人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不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的,雙方婚姻關系就是無效的,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債務發生在1994年以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妻關系中,才會出現債務糾紛問題,1994年以后,雙方沒有補辦登記,是不能認定為婚姻的。當事人雙方不屬于夫妻關系,當然也不必承擔共同的債務。法律的日益完善,是適應社會的新形勢,所以合法、不違背法律規定,是認定事實婚姻的重要因素。總的來講,事實婚姻主要涵蓋以下幾點:
同居的雙方男女
同居時是符合結婚條件的,比如當時都是單身,不是直系親緣關系等等,這點和現行的結婚規定是要一致的。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也是夫妻關系相稱,這時沒有登記結婚,該夫妻
同居行為發生在在1994年頒布《婚姻管理條例》以前。
同居行為發生在1994年頒布《婚姻管理條例》以后,需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一旦構成事實婚姻,則夫妻雙方就要承擔婚姻中的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