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保全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
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
保全。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
起訴;(四)
保全和先予
執行;第二百七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采取
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訴訟
保全的法律規定當中主要對于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的幾種條件范圍做出了規定,除此之外,對于不予受理的情況也做出了聲明。在訴訟
保全的規定中表示對于涉外的案件當中,申請人的住所以及財產等法院也可申請一定的訴訟
保全,需要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