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
撫養權公證需要帶什么手續?
雙方身份證、戶口本、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
(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
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
起訴。
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
離婚案件,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
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
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準許協議變更撫養關系。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無論是協議
離婚還是判決
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
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系。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①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
起訴。
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
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②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
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
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③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
執行的對象并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
撫養權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但是必須要到當地的法院進行公證之后得到法院的認可才可以變更,變更
撫養權也是需要雙方協商好,提前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才能更快的進行辦理,只要
撫養權變更之后,那就意味著監護權落在了自己的身上,從而要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