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與解除
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變更
合同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依上述規定
合同的變更是指
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
合同關系。
2、
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
合同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二、解除
合同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規定,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并采取適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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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條件。
合同一旦簽訂就不能輕易變更或解除,只有在滿足了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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