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協議和
合同公章不一樣嗎? 一、居間協議和
合同公章不一樣嗎
居間協議與
合同公章不一樣。
二、居間協議
居間協議:也叫居間
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就是常說的中介
合同或中介服務
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居間
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三方:居間人、委托人、第三人
居間人不是
合同當事人,只是向委托人報告或提供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媒介服務,委托人與第三人是否訂立
合同與其無關。就是起個居中斡旋傳達委托人與第三人意思,牽線搭橋的作用。居間人促成
合同達成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自行承擔。
委托人是接受居間人所提供的訂立
合同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人,當居間人未促成
合同時但為此支付的費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
所以,居間
合同中當事人主要是委托人和居間人,雙方權利義務:
1、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
合同媒介的義務,并如實報告與訂立
合同的事項。居間人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因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居間人促成
合同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當居間人促成
合同時按約定支付報酬。
合同未成立時,居間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三、
合同公章
合同公章即
合同專用章。在
合同上加蓋
合同專用章是指
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
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
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
法律意義:對
合同當事人而言,
合同上加蓋
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
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
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
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居間協議和
合同公章不一樣 嗎,綜上所述,居間協議與
合同公章是不同的。以防萬一,在簽訂
合同或協議時,要標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加蓋公章。
合同的訂立牽扯到很多方面,如果您在訂立
合同或居間協議的過程中有什么疑惑,您可以咨詢的專業律師,以專業知識解答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