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結婚要求一定要是男女雙方當事人親自前往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在
離婚的時候,也需要男女雙方親自到民政局申請
離婚,領取
離婚證,履行
離婚的程序后,婚姻就正式地終結了。但如果因為某些原因,比如男女雙方關系惡劣不愿再見面、一方出國短期內無法回國辦理手續、一方不愿意
離婚故意拖延,男女雙方只簽署了
離婚協議書,沒有辦理
離婚登記,也就是俗稱的“協議
離婚”,有沒有效力呢?這需要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即
離婚協議本身的效力、婚姻關系是否因為簽署
離婚協議而終結。首先,第一個方面,
離婚協議的效力是出于待定狀態的,如果雙方在簽署
離婚協議后,去民政局辦理了
離婚手續,那么
離婚協議就生效了,協議里約定的財產分割、孩子撫養、
離婚損失賠償等等條款都是有效的,對男女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雙方在簽署
離婚協議后,沒有去民政局辦理
離婚手續,那么
離婚協議就不生效,其中的約定也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便一方
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按照
離婚協議來履行里面的條款,其中原因就牽涉到我們要介紹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婚姻關系是否因為簽署
離婚協議而終結?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國,婚姻的建立和終結,都是登記生效的,也就是說,必須去民政局進行登記,領取到結婚證,才算
離婚了,如果只簽了
離婚協議,婚姻關系還是存續的,即便用
離婚協議去
起訴,法院依然會判斷雙方還是夫妻,只能走訴訟
離婚,而不是協議
離婚。這體現了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人身屬性非常強的婚姻領域,我國法律的介入是十分謹慎的,會盡可能地避免用法律來干涉婚姻,也就意味著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有在夫妻雙方已經觸及法定
離婚情形,并且其中一方向法院申請訴訟,明確提出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解除婚姻,法院才會進行審理,通過法律的標準來判決婚姻關系是否存續,但這也是對當事人人身自主權的保護,避免強勢方不肯
離婚,另一方失去自主決定的權利,而非對婚姻的過度干涉。所以,通過協議方式
離婚的夫妻,雖然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但請記得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
離婚手續才有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