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讓探望孩子怎么處理《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
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
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
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
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
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
執行探望權。因此,如果一方不讓探望子女,可以申請強制
執行。二、一方不讓探望子女該怎么處理首先需要父母雙方進行協商。畢竟,父母都應當為孩子的幸福著想。如果夫妻一方堅持
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無法就孩子的探望權問題達成協議,那剩下的辦法就是向法院提
起訴訟了。由于
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行使時間做出判決,并且要求夫妻雙方協助
執行。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權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就探望權做出判決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那該怎么辦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但是,對探望權進行強制
執行可不是一般的強制
執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
執行,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通過罰款、
拘留措施,強迫
離婚不讓見孩子、不讓探望孩子的一方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不讓探望子女,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申請強制
執行。但是出于對孩子利益的考慮,建議最好還是協商處理,以免給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影響其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