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怎么算自首,有哪些情形?第一種情形:無事故型醉駕。行為人在交警盤查時承認酒后駕駛,并通過吹氣、抽血檢測驗證達到醉酒駕駛的追訴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在交警部門例行檢查中,駕駛人主動承認系酒后駕駛顯然屬于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應認定為自首。第二種情形:單方事故型醉駕。指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單獨發生
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溝底、撞到樹木等物,未與行人或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事故。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打電話報警,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并非在自身傷害較重或車輛無法移動情形下,為尋求幫助無奈選擇報警,可以認定為自首。第三種情形:雙方事故型醉駕。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應認定為自首。因為此時行為人報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接受公安機關到場處理,表明其有將自身置于司法機關
管轄、接受懲罰的意愿。另外,根據《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法律鏈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醉駕后想要自首,駕駛人需要在司法機關尚未發覺之前,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承認自己酒后駕駛的行為。酒駕自首后,還可依法從輕處罰。為了自己的健康安全著想,切記開車勿喝酒,酒后別開車。實在不行,找人代駕也是可行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