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1,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
合同(詳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而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秳趧臃ā返诙畻l勞動
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
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二、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
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
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法律義務。在制定本法時,這一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一些意見認為,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有可能累計時間卻很短。這一項規定僅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次數為判斷標準,容易導致用人單位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采取到期不續簽的做法,從而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法律義務,加重了勞動
合同短期化的問題。這一項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解決勞動
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再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企業為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但又能同時保持用工的穩定性,防止因頻繁更換勞動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會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期限,從而解決了
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有的意見認為,這一項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勞動
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
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么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不過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且這種勞動
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勞動
合同其實就是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不確定什么時候終止勞動
合同而簽訂的一份
合同,那么簽訂這份
合同時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當事人在公司工作的時間夠久而且工作經驗足一般可以滿足這個協議的要求,這份協議具有穩定性對職員和公司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