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糾紛的當事人都有誰?
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也就是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
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
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二、如何確定債權轉讓糾紛
管轄法院?
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
管轄的特殊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
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
管轄,也就是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
合同糾紛的
管轄特殊原則,由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此,
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
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債權轉讓協議
管轄的原則。協議
管轄也叫約定
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
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
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中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
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
管轄的原則。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要通知到債務人,不用經過其同意,只要通知義務履行債權轉讓即生效。因為債權轉讓發生糾紛,走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有債權人、受讓人及原債務人等。這種訴訟案件的時效是三年,受讓人發
起訴訟,要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