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犯罪處罰不合理,是怎么處罰未成年的?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里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里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收容教養的時候,政府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
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14周歲不滿16周歲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當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法律規定
1、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法院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
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
2、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3、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
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報復占主要原因
根據最高檢相關數據顯示,校園暴力案件的70%源于報復。校園暴力案報復型犯罪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因瑣事與同學發生糾紛,為發泄怨氣而報復的9件,占64.2%;因男女朋友交往引發爭風吃醋,蓄意報復的4件,占28.6%;因哥們義氣或加入不良圈子,而被糾集幫助他人實施報復的3件,占21.4%;因不服老師的管教而進行報復的1件,占7.1%。
那么未成年人為什么會有報復呢?根據最高檢相關分析得知,除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點原因外,其報復行為大多由于學生與學校、同學、家庭及社會的關系沒有處理好引發。
譬如學生吸煙、酗酒、缺課、攜帶管制刀具等,并以此直接對抗校規校紀;講究哥們義氣,主動或被動地參與打架斗毆、搶劫、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多次被同學欺負后,從受害人變成加害人,并通過報復進行私力救濟等;受家庭暴力影響,孩子個性獨斷、專橫、暴躁;因家庭經濟條件差,為了攀比等,這些情況也是導致校園暴力的重要原因。
2、社會環境原因
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因素很多。可以說,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
3、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叛逆
從目前的心理學、教育學等學科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個人處于極易越軌的“危機期”,隨著未成年人年齡的增長,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會自愈。
未成年人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一般是以教育和感化的方式作出處罰,也會根據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犯罪情形,給予未成年人減輕或從輕的處罰。大多數未成年人犯罪是受到環境因素的影響,應當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愛與包容,正確耐心的教導教育他們,以免誤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