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起訴離婚無效,前提是
離婚行為是不合法律規定,因此我們要先清楚哪張情況下的
離婚是合法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
離婚的方式有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兩種。協議
離婚,就是男女雙方自愿,并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子女的撫養、生活費、教育費的負擔、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以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均有約定合適的處理方式的
離婚行為。因此
,具備行為能力、自愿、對子女及財產有合適的處理方式 均是合法協議
離婚的要件。1)所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
也就是說,如果是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嚴重受損等無法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人簽署了
離婚協議,導致
離婚事件發生,其家屬如果不認同這樣的結果,是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申請
離婚無效,但前提是能提供醫院的疾病診斷書。2)所謂自愿,就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沒有受到脅迫、欺騙的情況下,真實表達自身意愿的意思。同樣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當時做出
離婚行為是受到了脅迫、欺騙的,也可以在事后向法院
起訴離婚無效。3)而關于對子女及財產有合適的
處理方法,是指對子女和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上,是男女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要體現男女平等原則,對處理方式顯失公平的協議,是無效協議。什么樣的協議是顯示公平的協議呢,比如,有一個案例,一對夫妻在剛結婚時,簽下一份協議,說如果女方在三年內無所出,女方自愿與男方
離婚,并且是凈身出戶。三年后男方以女方無所出為由,要求與女方
離婚,并主張家里所有財產均歸他所有,女方向法院提
起訴訟,同意
離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而法院認為,雖然女方當時是自愿簽署了這份協議,但協議顯失公平原則,判女方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