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收養關系中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上述權利義務關系即刻消除,包括被收養人與原收養人的其他近親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消除,如外祖孫、原收養人的婚生子女。未滿18歲的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外祖及兄弟姐妹之間的上述權利義務關系將會自動恢復,但對于已經滿18歲的被收養人是否愿意恢復其生父母、外祖及兄弟姐妹之間上述權利義務,可協商再定。二、財產方面的法律后果在依法解除收養關系時,被收養人已經年滿18歲且原收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的,被收養人需要支付生活費給原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依據收養關系的解除應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1、收養人承擔撫養教育、管教及保護未滿18歲的被收養人的義務,享有能夠獨立生活的年滿18歲的被收養人的贍養及互相繼承
遺產的權利。2、被收養人有選擇姓氏的權利;3、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定的(外)祖孫關系,產生贍養義務及互相繼承
遺產的權利。4、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婚生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兄弟姐妹關系,產生撫養義務及互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的權利。5、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外)祖孫、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贍養、財產繼承)立即消除。應被收養人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養關系的以及在收養關系中,當事人一方因虐待或遺棄另一方而引起的收養關系解除的,過錯方是年滿18歲的被收養人的,收養人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收養期間為其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但過錯方是收養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