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條件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結婚的條件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1、首先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條就這點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出于完全自愿,也就是說不允許任何一方給對方威脅,或者任何第三者對此加以干涉。
我國《婚姻法》第5條中就男女結婚其中一個條件作出了規定,其中要求雙方當事人都是出于自己自愿,也就是自愿想要與對方登記結婚,而不能存在強迫或者威脅的情況,當然,其他任何第三人對他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也是無權進行干涉。
2、其次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法》第6條對法定結婚年齡有所規定,男要超過22周歲,女要超過20周歲。
3、再次必須是一夫一妻。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1、關系比較親近,有血緣關系的雙方禁止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就這點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男女雙方的關系如果比較親近,比如父母與子女,表兄妹等等禁止結婚。
2、患一定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第二款就這點做出相應的規定,經醫學上鑒定為以下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1)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并正處于發病期間的患者
(2)未治愈的性病患者
(3)患有重度智力問題的患者
(4)法律規定的傳染病并正處于發病期間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