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風導致招牌脫離砸死人誰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規(guī)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
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招牌屬于構筑物,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物件損害責任的規(guī)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招牌使用人無法證明其無過錯,最終法院判令其承擔原告的全部損失,而房屋所有權人并非招牌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于招牌的管理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故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商家為招攬顧客,宣傳其商品或店面,往往會采用懸掛廣告牌、招牌的方式,而這些牌匾往往體積較大,懸掛地點較高,一旦墜落砸傷行人,后果不堪設想。因此,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安全意識,及時檢修更換,防止因損壞而墜落,傷及行人。二、高空墜物的特點是什么?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脫落,叫做高空墜物。這里所談到的高空墜物主要是由于
建筑物的懸掛物、外層
建筑材料、缺陷裝飾品、擱置物等由于自然原因(如自然脫落、支撐結構老化、地震大風等自然災害),不包含任何主觀因素和個人意志的墜落。高空墜物有其發(fā)生的特點:由于
建筑的造型、使用的
建筑材料、所處的環(huán)境各不相同,很難具體的做出事先預測。一些特殊部位(如大廈的墻體、玻璃幕墻、廣告牌、燈箱等)或處于大風受力點的部位,當處于多風季節(jié)時就存在相對來說更大的墜落風險,當前預防辦法還不夠完善。而
建筑物存在的施工缺陷或使用年限將近所至的高空墜物,具有具體發(fā)生時間的不可預知性特點。物業(yè)公司所屬各項目單位均屬于人員密集型場所。人流變化的隨機性客觀存在。前文中已經(jīng)提到過,高空墜物不是人為因素所造成的,墜落的時間和墜落的位置就具有不可控的特點。一旦墜落的時間點正處于人流密集的時間將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所以,高空墜物具有墜落后果的不可控特性。綜上所述,在大風天氣,一些路邊的招牌搖搖欲墜,如果脫落砸到行人可能產(chǎn)生嚴重后果,導致人員死亡的,商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承擔民事賠償,給死者家屬經(jīng)濟補償。如果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及時處理的,商家負責人還會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責任。